一、基金设立背景
目前,我省经济发展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关键时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新兴产业作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引擎,在产业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当前,我省新兴产业发展优势相对不足,运用财政杠杆功能、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对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7月5日,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依法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6年7月19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确定省级安排引导基金,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推动我省新兴产业实现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中央和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为设立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两年来,国家和部分省市纷纷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取得了成功的运作经验,收到了良好效果,为我省设立产业基金提供了借鉴。
二、起草依据
2016年7月,省政府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16〕20号),确定2016-2018年,省级安排引导基金,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推动我省新兴产业实现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牵头拟定了《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2016年11月,郭树清省长和省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了《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规范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对基金规模、投资范围、运作模式、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激励约束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基金规模:省财政按不超过基金总规模10%筹集引导基金,按照倍数放大、分步实施原则,原则上与不超过5家机构合作,设立总规模为500亿元的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二)投资领域:参股基金重点投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医药和生物、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创新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主渠道,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实现新兴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参股基金不按行业进行细分,只要纳入引导基金扶持领域的,各参股基金均可平等投资、合作竞争。
(三)投资地域: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基金管理机构如从省外或境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对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或与我省相关产业链实现资源整合的,或引进省外资本对项目进行联合投资的,也可适当降低或置换投资山东比例。
(四)投资方式:参股基金可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资;可投资我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优质企业债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包括可转债、承诺回购资本金等。参股基金在资金到位后、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增加基金收益。在基金创立初期,省政府可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给予风险缓释支持。
(五)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参股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缴足首期出资的;
3、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超过6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参股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规模20%的;
5、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的;
6、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7、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8、参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六)激励政策:
1、对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等风险较高的项目,适当提高让利幅度;对投资风险小、利润率较高的行业领域,或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适当降低让利幅度或同股同权同利;
2、参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3、参股基金设立后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年均投资水平的,引导基金可将当年投资项目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
4、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山东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