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许可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
服务指南
威海市无线电管理处发布
2015-08-10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9
(一)投诉……………………………………………………9
(二)行政复议………………………………………………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10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38
附件4…………………………………………………………39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
编码:37***********—***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管科
(三)申请主体:在威海市行政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四)受理地点: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17条、22条及第23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分配要求。
2.有可用的频率资源。
3.频率使用和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科学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申请单位或个人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5.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6.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
国家技术标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概况、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讯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及其他使用频率的内容、申请人信息、电台信息、呼号使用目的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或《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原件1份,纸质)
6.申请专用无线电台呼号,应提供设台、频率指配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效的电台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7.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需提供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件;申请其他电台呼号,需提供其他相关电台技术申报资料表(原件1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频率协调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15617。
电子邮箱:whwxdpgk@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联系电话:0631—5215617。
②信函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邮编:264200,联系电话:0631—5215617。
③网络提交。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whaac.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ww.whaac.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www.whaac.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ww.whaac.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1—5215617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whaac.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http://www.whaac.gov.cn
2.在首页找到互动交流模块,进入后,点击办件查询,输入受理编号、密码可查询办理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准予使用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处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无线电管理处窗口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无线电管理处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管科电话:0631-5215617
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0631—5897000
电子邮箱:whwxdpgk@163.com
信箱: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处窗口。邮编:264200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地址:济南市东关大街117号,联系电话:0531—86425800,86425811
2.威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东山路22号,联系电话:0631—5897011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1天
3天
1天
图例:
办理程序
文件传递
工作内容 1天
核发批文
1天
窗口外 窗口内
承办机构:威海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管科
服务电话:0631-5215617
监督电话:0631-5222423
附件2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国无管表1 F____-____-____
① 申请信息 |
频率申请单位 | 名称 | | 系统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手机号码 | | 电子信箱 | |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 | | 卫星/星座名称 | | 标称轨道经度 | ° |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 □kHz □MHz |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 | |
业务性质 | □专用 □公众 □其他 | 技术体制 | |
使用范围 | □国际/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 |
网络用途 | |
□申请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 / | □kHz □MHz □GHz | / | □kHz □MHz □GHz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频率范围 | 起: 止: | □kHz □MHz □GHz |
起: 止: | □kHz □MHz □GHz |
起: 止: | □kHz □MHz □GHz |
起: 止: | □kHz □MHz □GHz |
起: 止: | □kHz □MHz □GHz |
起: 止: | □kHz □MHz □GHz |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缴费单位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 账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
② 申请人承诺 |
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填表说明
本表系用户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前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填写,包括卫星通信网(系统)、无线通信网络等。
“F____-____-____”栏系指频率使用申请表编号,“F”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F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频率使用申请表。此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频率申请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使用频率单位的全称。
“系统代码”栏,系指频率使用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通信地址”栏,系指申请使用频率的单位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栏,系指拟建的、由用户命名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
“卫星/星座名称”栏,只适用于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填写。申请使用单颗卫星时,填写卫星名称;申请使用星座时,填写星座名称。
“标称轨道经度”栏,系指对地静止卫星星下点的标称地理经度,并在经度值前填写“E”表示东经、填写“W”表示西经。此栏仅当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并且使用对地静止卫星时填写。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不用填写。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业务性质”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技术体制”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GSM、WCDMA等等。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则不用填写。
“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或卫星通信网(系统)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国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
“申请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申请少数频率时填写此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的左侧填写较低频率,“/”的右侧填写较高频率。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不用填写。
“申请频率范围”栏,当用户申请某一频率范围时填写此项,填写规则为申请频段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如申请多个频段,则分别填写。
“申请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和“申请频率范围”栏,填写其一即可,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栏,按实际需要填写,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栏,系指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托收时填写。
“申请人承诺”栏,系指用户申请频率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附件名称列表”栏,如有附件(如技术方案等)则将名称填上,并将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提交受理单位;没有则不填。
如需填写续表,其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申请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国无管表2 T____-____-____
① 申请信息 |
设台单位 | 名称 | ×××××××× | √新设 □变更 |
组织机构代码 | 见填表说明 | 系统代码 | |
通信地址 | ××市××区(县)××路(街)××号××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号码 | |
手机号码 | ××××××××××× | 电子信箱 | |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 | 见填表说明 |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 16 √kHz □MHz |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 | FM |
业务性质 | √专用 □公众 □其他 | 技术体制 | |
使用范围 | □国际/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 |
网络用途 | 用于××××××× |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 或批准文号 | |
|
|
批准频率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使用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 (低)×××/×××(高) | □kHz √MHz □GHz | / | □kHz □MHz □GHz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频率范围 | / 至: / | □kHz □MHz □GHz |
/ 至: / | □kHz □MHz □GHz |
/ 至: / | □kHz □MHz □GHz |
/ 至: / | □kHz □MHz □GHz |
/ 至: / | □kHz □MHz □GHz |
/ 至: / | □kHz □MHz □GHz |
缴费单位 | 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见填表说明 | 邮政编码 | ×××××× |
通信地址 | ××市××区(县)××路(街)××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号码 | |
手机号码 | ×××××××××××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 | 账户名称 | ××××××××××× |
银行账号 | ××××××××××× |
② 申请人承诺 |
4.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5. 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6.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7.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8.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1. 本表供申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
2. 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十四种:
表 号 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 代 号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LM
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TF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E
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B
国无管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S
国无管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A
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R
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C
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D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V
国无管表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ME
国无管表15 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G
国无管表16 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资料申报表 NG
3. “T____-____-____” 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T”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T1100-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设台单位信息、缴费单位信息变更或变更己建台站(网)的技术参数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每次可申请修改同一通信网的多个台站的多项内容。
4. “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当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填写卫星操作者名称。
5. “系统代码”栏,系指设台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6. “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7. “通信地址”栏,系指设台单位的通信地址。
8. “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9. “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10.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栏,系指由用户命名的、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不用填写。
11.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或地球站时,不用填写。
12.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3. “业务性质”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14. “技术体制”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GSM、WCDMA等。
15. “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国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16. “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
17.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当设台单位已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填写“频率使用许可证号”,否则填写批准文号。
18. “批准频率使用期限”栏,按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文中批准的频率使用期限填写。
19. “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设置无线电台(站)时填写此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的左侧填写较低频率,“/”的右侧填写较高频率。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可不填此栏。
20. “使用频率范围”栏,当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使用某一频率范围或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时填写使用频段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并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填写规则与第19条相同。当设置地球站时,“/”的左侧填写地球站的接收频率,“/”的右侧填写地球站的发射频率。对于单发射站,其发射频率填写在“/”的右侧;对于单接收站,其接收频率填写在“/”的左侧。如申请多个频段,则分别填写。
21. “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和“使用频率范围”栏,填写其一即可,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22. “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3.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栏,系指当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托收时填写。
24. “申请人承诺”栏,系指用户设台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国无管表 17
1 申请类别(必填) |
申请项目: □ 新设 □ 变更个人信息 □ 变更电台级别 □ 变更电台其他参数 |
台站种类:□ 一般 □ 特殊(请注明) | □ 个人申请 □ 单位申请 |
2 申请主体信息(新设台需全部填写。变更申请带*号栏目必填,其余栏目仅需填入待变更的新信息) |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信息 |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 操作技术能力类别: 类 |
所持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及编号 | |
服务单位 | | 邮政编码 | |
常住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件 | | 传 真 | |
单位电话 | | 住宅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申请单位和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信息 | 单位名称* | | 登记机关* | |
单位地址 | | 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件 | |
台站名称(如有) | |
③ 设台情况(新设台需全部填写,变更申请仅在需变更栏目中填入新信息) |
拟通信范围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内 □ 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 |
设台地址 | | 设台车牌号 | |
特殊台站说明 | | 拟设电台类别: 类 |
原指配呼号 | | 原操作技术能力: 类 |
④ 其他说明事项 | ⑤ 申请主体保证遵守本表背面的承诺条件并签章(必填) |
| 申请人签字或者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必须与设台申请人或者设台申请单位的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复印件(A4纸)一起提交方为有效。
2.本表用于申请设置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或者变更已设台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和其他必要的管理资料时使用。此表为申请表,应与《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一并提交给申请受理机构。
3.申请设置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应将特殊技术需求、特殊操作状态等填写在“特殊台站说明栏”内,或另附A4纸打印说明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应保证遵守的承诺条件
1.本申请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无线电台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电台使用过程中,如对其他无线电台(站)或者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本单位(或者本人)将及时予以消除;
3.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4.在业余无线电业务和执照规定的范围内操作电台,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不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
6.本单位(或者本人)如变更地址、名称、设台参数等信息或者准备注销电台,将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7.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其他规定。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3 H______
①台(站)数据 |
申请表编号 | | 台(站)类别 | | □新设 □变更 |
台(站)名称 | | 工作时间 | / |
台(站)地址 | | 工作方式 | □单工 □半双工 □双工 |
地理坐标 | 东 经 | ° ′ ″ | 北 纬 | ° ′ ″ | 海拔高度 | m |
设备数量 |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②设备和频率数据 |
序号 | 设备型号 | 型号核准代码 | 设备出厂号 | 设备生产厂家 | 发射功率 | 自动选频 |
| | | | | | □W □kW | □是 □否 |
| | | | | | □是 □否 | |
| | | | | | □是 □否 | |
序号 | 发射频率 (kHz) | 接收频率 (kHz) | 工作时段 | 必要带宽 (kHz) | 发送信息 类型 | 调制 方式 | 呼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天线数据 |
天线类型 | | 天线型号 | | 极化方式 | |
天线生产厂家 | | 最大增益 | dBi |
天线距地面高度 | m | 最大辐射方位角 | ° | 射线仰角范围 | °/ ° |
垂直方向图 | (另附) | 水平方向图 | (另附) |
④ 馈线数据 |
生产厂家 | |
型号 | | 长度 | m | 馈线系统总损耗 | dB |
⑤ 通信对象数据 |
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 | | |
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 | | | | | | | |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本表用于除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营救电台之外的各类3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站)。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本表中所有频率共用一幅天线;当多个频率使用多幅天线时,应分别填写,对应某一天线的所有频率填写在一张表上,对应另一天线的所有频率填写在另一张表上,且资料表表号不同。
此表右上角的“H____”,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H”后由4位数字组成。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台(站)类别”栏,系指所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类别,可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L 航空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AM 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AT 业余电台 AX 航空固定电台
FA 航空电台 FB 基站
FC 海(江)岸电台 FP 港口电台
FS 专为生命安全而设的陆地电台 LB 便携台
LC 车载台 LR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LS 手持台 MR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MX 用于气象资料传输的固定电台 NL 水上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OD 海洋数据电台 OE 海洋数据询问电台
PK 用于新闻传输的固定电台 RA 射电天文电台
RD 雷达 RM 水上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SM 气象辅助电台 SS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TA 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操作地球站 TD 空间遥令地球站
TF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固定地球站 TH 空间研究业务地球站
TK 空间跟踪地球站 TR 空间遥测地球站
TW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球站 JT 其他电台(以上所列台站类别中未包括的电台)。
“台(站)名称”栏,填写无线电台(站)的具体名称。
“工作时间”栏,填写该台(站)每天工作的起止时间,在“/”左侧填写每天的开始工作时间,在其右侧填写每天的终止工作时间。若是断续工作,则填写每天第一次工作的起始时间和最后一次工作的终止时间。
“台(站)地址”栏,填写所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本栏也可填写该站附近有代表性的地名。
“工作方式”栏,按照所设无线电台(站)实际工作方式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地理坐标”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53.4″。
“海拔高度”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设备数量”栏,系指同次申请填在该表上的主用发射设备的总数量。
“启用日期”栏,系该台(站)拟启用频率的起始日期。
“设备和频率数据”栏的两个“序号”栏的填写应保持对应的关系,即同一设备可对应多个发射频率或接收频率,多个设备也能对应同一频率。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临时设台可不填写此栏目。
“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设备生产厂家”栏,系指发信机或收信机的生产厂家。
“发射功率”栏,系指发射机在通信过程中实际输出的功率值,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码(功率值与代码之间需间隔一至两个空格):
X 峰包功率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如果“自动选频”项选择“是”,则应在“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填写频带值,在上一行空格内填写频带的下限频率,在下一行空格内填写频带的上限频率;如果“自动选频”项选择“否”,则应在“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依次填写所用的中心频率。属于备用频率应在频率后加注“(B)”。
若设备和频率表中空格不够,可填续表,并在备注中注明。
“工作时段”栏,系指某一具体频点的使用时间,应与频率一一对应。例如填写“01-18”表示该频率的工作时段为1点至18点。
“必要带宽”栏,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此栏可填写信道间隔或带宽。
“发送信息类型”栏,可按下列符号填写:
N 无信息发送 A 电报—用于人工收听 B 电报—用于自动接收 C 无线电传真
D 数据传输、遥测、遥令 E 电话(包括声音广播) X 上述各项未能包括在内的情况
“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如调幅、调频、脉冲调制和QAM等多种方式。
“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天线类型”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D 水平对称振子天线 AE 垂直对称振子天线 AF 角形天线 AG 单导线行波天线
AH 斜V形天线 AI 菱形天线 AJ 同相水平天线 AK 鱼骨形天线
AL 对数周期天线 AM 垂直杆状天线(垂直接地天线) AN 环形天线
AO 斜双极天线 AP V形天线 AQ 斜天线 CX 其他类型天线
“天线型号”栏,系指所用天线的型号规格。
“极化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H 水平线极化 V 垂直线极化 QT 其他极化方式
“天线生产厂家”栏,系指天线的生产厂家。最多不超过20个汉字。
“最大增益”栏,系指最大辐射方向的各向同性增益,单位是dBi。
“天线距地面高度”栏,系指天线馈电点至地面的高度(包括架设天线的建筑物的高度),填写到小数点后一位。
“最大辐射方位角”栏,系指自真北(沿顺时针方向)起算的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的方位角。若用无方向性天线时在此栏内填写“ND”。
“射线仰角范围”栏,系指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最小和最大仰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天线“水平方向图”、“垂直方向图”栏,填写附件号,附件是用户提供的天线方向图和垂直方向图,可以是扫描的图片,也可以提供电子版的数据。
“馈线系统总损耗”栏,系指天线输入(出)端口至接收机(发射机)端口之间馈线系统的总损耗(包括双工器、合(分)路器、馈线等)。单位是dB,填写到小数点后一位。
填写“通信对象数据”项时,应根据通信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填写:
(1)通信对象在境外的,在“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栏内填写该通信对象的区域名称,“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栏不填;
(2)通信对象在境内的,在“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栏内填写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报表编号或名称,并在“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栏依次填写出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号。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4 LM________
① 台(站)数据 | |
申请表编号 | | 台(站)类别 | | □新设 □变更 | |
是否机车制式电台 | □是 □否 | 设备数量 | | 工作方式 | | |
使用区域 |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
② 频率数据 |
序号 | 发射频率 | 接收频率 | □kHz □MHz | 必要带宽 | □kHz □MHz | 调制方式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起 | | | □kHz □MHz | | □kHz □MHz | |
止 | | |
起 | | | □kHz □MHz | | □kHz □MHz | |
止 | | |
③ 设备数据 |
序号 | 设备型号 | 型号核准代码 | 天线增益 □dBd □dBi | 发射功率 (W) | 设备生产厂家 | 设备出厂号 | 呼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25. 本表用于陆地移动电台,如对讲机、车载台、手持台等,国家规定不需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的除外。凡新设无线电台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26. 此表右上角的“LM_____”,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LM”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
27.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28. “台(站)类别”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LS 手持台 LC 车载台 LB 便携台 AT 业余电台 JT 其它电台
29. “是否机车制式电台”栏,系指铁路机车的制式电台,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30. “设备数量”栏,系指同次申请填在该表上的发射设备的总数量。
31. “工作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S 单工 H 半双工 (含异频单工) D 双工
32. “使用区域”栏,系指经批准允许该移动电台使用的地区范围,可填写汉字。
33. “启用日期”栏,系指该次申请的移动电台拟启用频率的起始日期。
34. “发射频率”、“接收频率”栏,填写信道的中心频率,属于备用频率应在频率后加注“(B)”。集中控制多信道共用系统中的手持台填写频段的起止频率。
35. “必要带宽”栏,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此栏可填写信道间隔或带宽。
36. “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如调幅、调频、脉冲调制和QAM等多种方式。
37.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
38.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39. “天线增益” 栏,发射频率在1GHz以下的填写单位dBd的天线增益;1GHz以上的填写单位为dBi的天线增益。手持台可不填本栏。
40. “发射功率”栏,填写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标称输出功率值,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码: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X 峰包功率
41. “设备生产厂家”栏,系指所用设备的生产厂家。
42. “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43. “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进入市话网的陆地移动电台不填此栏。
44.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5 TF___
① 台(站)数据 |
申请表编号 | | 台(站)类别 | | □新设 □变更 |
台(站)名称 | | 站代号 | |
台(站)地址 | | 设备数量 | |
地理坐标 | 东经 | ° ′ ″ | 北纬 | ° ′ ″ | 海拔高度 | m |
传输容量 | □Mbit/s □Gbit/s □CH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② 频率数据 | 频率数据 |
通信对象的站代号: | 调制方式 | | 通信对象的站代号: | 调制方式 | |
□波道间隔 □信道带宽 | MHz | □波道间隔 □信道带宽 | MHz |
□ 发射信(波)道中心频率 | 极化方式 | □ 发射信(波)道中心频率 | 极化方式 |
1 | | □MHz □GHz | | 1 | | □MHz □GHz | |
2 | | | 2 | | |
3 | | | 3 | | |
4 | | | 4 | | |
5 | | | 5 | | |
6 | | | 6 | | |
□ 发射频段 | 极化方式 | □ 发射频段 | 极化方式 |
A | 至 | □MHz □GHz | | A | 至 | □MHz □GHz | |
B | 至 | | B | 至 | |
C | 至 | □MHz □GHz | | C | 至 | □MHz □GHz | |
D | 至 | | D | 至 | |
③ 设备数据 | 设备数据 |
生产厂家 | | 生产厂家 | |
设备型号 | | 门限电平 | dBm | 设备型号 | | 门限电平 | dBm |
型号核准代码 | | 型号核准代码 | |
发射功率 | □dBm □W | 噪声系数 | dB | 发射功率 | □dBm □W | 噪声系数 | dB |
设备出厂号 | | | | | 设备出厂号 | | | | |
| | | | | | | | | | | |
④ 天线数据 | 天线数据 |
天线型号 | | 生产厂家 | | 天线型号 | | 生产厂家 | |
天线类型 | | 天线增益 | dBi | 天线类型 | | 天线增益 | dBi |
天线仰角 | ° | 天线距地面高度 | m | 天线仰角 | ° | 天线距地面高度 | m |
天线尺寸 | m | 最大辐射方位角 | ° | 天线尺寸 | m | 最大辐射方位角 | ° |
⑤ 馈线数据 | 馈线数据 |
生产厂家 | | 生产厂家 | |
馈线型号 | | 长度 | m | 馈线型号 | | 长度 | m |
馈线系统总损耗 | dB | 馈线系统总损耗 | dB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45. 本表主要用于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上,通信对象都是固定的点对点、点对多点的无线电台(站)。例如微波接力系统、扩频通信系统、各种无线接入系统(不包括PHS)中具有固定通信对象(手持机、可移动电台除外)的台(站)。如果无线接入用户站不用办理设台手续,则其中心站填写表11。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46. 当本表用于单收站时,在“频率数据”栏目中,只需填写“通信对象的站代号”。
47. 此表右上角的“TF____”,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TF”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
48.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9. “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MB(分路、分支站) MMDS(有线电视传输微波站) ME(微波接力系统终端站)
MH(枢纽站) RS(中继站) CS(无线接入中心站) TS(无线接入用户站)
50. “台(站)名称”栏,填写地面固定台(站)的具体名称。
51. “站代号”栏,系指该站在电路系统中的排序号,实际应用中应保证其在网络中的唯一性。
52. “台(站)地址”栏,系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在地详细地址。本栏也可填写微波站附近有代表性的地名。
53. “设备数量”栏,系指同次申请填在该表所有方向上的主用发射设备之和。
54. “地理坐标”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53.4″。
55. “海拔高度”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6. “传输容量”栏,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在本栏内填写每波道传输的电话路数;数字微波接力系统在本栏内填写传输速率,单位为Mbit/s或Gbit/s。无线接入系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当以传输电话路数为主时,填写话路数;当以传输数据为主时,填写传输速率。
57. “启用日期”栏,填写该无线电台(站)启用的日期。
58. “通信对象的站代号”栏,系指与该站通信的相邻站的站代号。若该站为中心站或枢纽站,有多个通信方向时,则列出与该站通信的所有对象的站代号(例如“01,02,03,04…”)。本表提供了两个方向,当有多个方向时,可填写续表。
59. “调制方式”栏,系指该系统采用的调制方式。
60. “□波道间隔 □信道带宽”栏,“波道间隔”系指所用微波射频波道配置中的相邻交叉极化波道中心频率之间的差值;“信道带宽”系指所用无线接入系统或其他点-点、点-多点无线通信系统在标准中规定的每信道带宽。可选择填写。
61. “发射频率”与“发射频段”栏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填写,可以填写频率或频段,也可同时填写频率和频段,在相应选项前的“□”内填写“√”号。频率单位按以下原则选择填写:
29.7 MHz< f ≤10000 MHz 用MHz表示
f >10 GHz 用GHz表示
62. “极化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采用多种极化方式的,须分别列出):
H 水平线极化 V 垂直线极化 CR 右旋圆极化 CL 左旋圆极化 QT 其他极化方式
63.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收信机或收发信机的型号。
64. “门限电平”栏,系指与门限信噪比相对应的收信机输入端的电平值。对数字微波通信电路,本表填写误码率为1*10-6时的门限电平,单位为dBm。对无线接入系统来说,填写接收机灵敏度。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
65.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66. “发射功率”栏,系指发射机在正常工作时的输出功率。单位是dBm或W,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在功率值前填写功率标志代码(功率值与代码之间需间隔一至两个空格)。根据发射类别不同,可用以下三种代码来标定功率类别:
X 峰包功率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67. “噪声系数”栏,单位是dB。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
68. “设备出厂号”栏,根据厂商提供的实际数据填写。若设备出厂号与频率有对应关系,则在设备出厂号前的小框中填入对应的频率序号。备用设备在设备出厂号后加注“(B)”。
69. “天线类型”栏,系指天线类型代码,按以下规定用代码选择填写:
CA 抛物面天线(普通抛物面天线) CB 双反射抛物面天线
CD 潜望镜天线 CE 喇叭天线
CF 赋形天线 BD 高增益全向天线
DC 扇区天线 CX 上述未包括的微波或无线接入天线类型
70. “天线仰角”栏,系指天线最大辐射方向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高于水平面为“正”,低于水平面为“负”。
71. “天线增益”栏,是天线在最大辐射方向的某一距离上产生一定场强所需要的输入功率与同一方向的相同距离上为获得相同场强而必须加到无损耗基准天线的功率之比。本栏填写各向同性增益,单位dBi。
72. “天线尺寸”栏,抛物面天线填直径,其他天线填写“长×宽”或长度。
73. “天线距地面高度”栏,系指天线馈电点至地面的高度(包括架设天线的建筑物的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74. “最大辐射方位角”栏,系指自真北(沿顺时针方向)起算的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的方位角。若用无方向性天线时在此栏内填写“ND”。
75. “馈线长度”栏,系指馈线的长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76. “馈线系统总损耗”栏,系指天线输入(出)端口至接收机(发射机)端口之间馈线系统的总损耗(包括双工器、合(分)路器、馈线等)。单位是dB,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77.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 8 S_______
① 船舶数据 |
申请表编号 | | 船舶种类 | | □新设 □变更 |
呼号 | | MMSI 号 | | 船舶登记号 | |
船籍港名 | | 帐务结算机构代码 | | 总吨位/功率 | /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② 收发信机数据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型号核准代码 | 型式认可代码 | 发射标识 | 工作频率范围 □kHz □MHz | 发射功率 □W □kW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 | | | | 至 | |
③ 其他设备数据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型号核准代码 | 型式认可代码 | 设备生产厂家 | 工作频率范围 □kHz □MHz |
| | | | | 至 |
| | | | | 至 |
| | | | | 至 |
| | | | | 至 |
| | | | | 至 |
| | | | | 至 |
| | | | | 至 |
| | | | | 至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本表用于申报各类船舶上所设置的全部制式无线电设备(包括船舶电台、营救器发信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导航设备等),但非制式电台不填写此表。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此表右上角的“S____”,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表号”,“S”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船舶种类”栏,按以下代码选择相关种类填写:
代码 | 船舶类型 | 代码 | 船舶类型 | 代码 | 船舶类型 |
ACV | 气垫船 | AUX | 补助船 | AVI | 邮件船 |
BAR | 灯船 | BLK | 散装船 | BLS | 航标船 |
BTA | 加工船 | CA | 货船 | CBL | 电缆船 |
CHA | 驳船 | CHR | 拖网渔船 | COA | 煤船 |
CON | 集装箱船 | DRG | 疏浚船 | ECO | 培训船 |
EXP | 科学调查船 | FBT | 轮渡 | FRG | 冷藏船 |
FRM | 气象船 | GEN | 杂货船 | GRC | 粮船 |
GRF | 浮吊 | HYD | 航道测量船 | ICE | 破冰船 |
INS | 检查船 | MOR | 加油船 | OIL | 油船 |
OSC | 海洋数据船 | OSV | 海洋站船 | PA | 客船 |
PAQ | 班轮 | PER | 钻井船 | PH | 渔船 |
PHR | 灯塔船 | PLT | 引水船 | PMP | 消防船 |
PMX | 客货船 | RAM | 救捞船 | RAV | 供应船 |
SAU | 营救船 | SRV | 巡逻船 | TPG | 液化气船 |
TPO | 矿石船 | TPS | 溶剂船 | TPT | 交通船 |
TUG | 拖船 | VDO | 高速汽艇 | VDT | 水翼船 |
YAT | 游船 | QT | 其他船舶 | | |
“呼号”栏,系指船舶电台的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MMSI”栏,系指水上移动业务识别号。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船舶登记号码”栏,系指船舶在交通部登记的号码。
“船籍港名”栏,系指船舶注册港的具体名称。
“帐务结算机构代码”栏,系指对外帐务结算机构识别代码。如目前国内有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代码CN03。
“总吨位/功率”栏,系指船舶的总吨位数或功率值。在“/”左侧填写总吨位,在其右侧填写功率值,单位是马力。凡是渔船只填写功率值,其他船舶均填写总吨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启用日期”栏,系指在船舶上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拟启用频率的起始日期。
“设备名称”栏,系指船舶上无线电设备的名称。
“设备型号”栏,系指各种发信机或收发信机一体的设备的型号。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型式认可代码”栏,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编制的认可代码。
“发射标识”栏,填写无线电发射的发射特性,由九位字符组成。其前四位字符表示必要带宽,第五至第七位字符表示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第八、第九位字符表示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见GB12046-89规定)
“工作频率范围”栏,填写频率或频带的下限频率至上限频率,单位是KHz或MHz。当按实际频点工作时,在“至”左边填写发射中心频率,右边不填。
“发射功率”栏,填写发射机的标称输出功率值,单位是W或KW。
“其他无线电设备”栏,填写雷达、卫星导航仪、示标等无线电设备。
接收和发射为一体的设备、单收设备、海上信息自动接收机填写在第二部分“收发信机数据”中。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13 V________
① 台站数据 |
申请表编号 | | □新设 □变更 |
台站名称 | | 台站类别 | |
台站地址 | | 设备数量 | |
地理坐标 | 东经 | ° ′ ″ | 北纬 | ° ′ ″ | 海拔高度 | m |
工作方式 | | 服务半径 | km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② 频率和设备数据 |
| 发射频率 | 接收频率 | □MHz □GHz | 必要带宽 □MHz □MHz | 调制 方式 | | 发射频率 | 接收频率 | □MHz □GHz | 必要带宽 □MHz □MHz | 调制 方式 |
1 | | | | | 6 | | | | |
2 | | | | | 7 | | | | |
3 | | | | | 8 | | | | |
4 | | | | | 9 | | | | |
5 | | | | | 0 | | | | |
| 发射频率范围 | 接收频率范围 | | 必要带宽 | | 调制方式 |
A | 起: | 起: | □MHz □GHz | | □MHz □kHz | |
止: | 止: |
B | 起: | 起: | □MHz □GHz | | □MHz □GHz | |
止: | 止: |
设备出厂号 | | | | | | | | | | | | |
呼号 | | | | | | | | | | | | |
设备型号 | | 设备生产厂家 | |
型号核准代码 | | 接收机灵敏度 | | 发射功率 | □W □dBm |
③ 天馈线数据 |
| 天线类型 | 天线型号 | 天线增益 □dBi □dBd | 极化 方式 | 最大辐射 方位角 | 天线生产厂家 |
发 | | | | | ° | |
收 | | | | | ° | |
| 天线高度 | 天线数量 | 馈线型号 | 馈线系统总损耗 | 馈线生产厂家 |
发 | m | | | dB | |
收 | m | | | dB |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除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陆地移动电台、地面固定业务台(站)、地球站、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雷达站、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移动地球站和空间电台之外的各类无线电台(站)。航空电台、海岸电台、港口电台、非蜂窝组网的陆地移动业务基站(含寻呼基站)和射电天文业务电台等也应填写此表。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2. 此表右上角的“V_____”栏,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V”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本申报表按天线填写,即一幅天线填写一张技术资料申报表。
3.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 “台站名称” 栏,填写无线电台(站)的具体名称,最多不超过15个汉字。
5. “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L 航空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AM 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AT 业余电台 AX 航空固定电台
FA 航空电台 FB 基站(除蜂窝无线基站)
FC 海(江)岸电台 FD 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电台(R)
FG 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电台(OR) FP 港口电台
FS 专为生命安全而设的陆地电台 FV 30~1000MHz的固定电台
LR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MR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NL 水上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OD 海洋数据电台
PK 用于新闻传输的固定电台 RA 射电天文电台
SM 气象辅助电台 SS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JT 其他电台(以上所列台站类别中未包括的电台)
当需要标明主台(站)、属台时,可在“台(站)类别”的代码后填写(M)表示主台(站)。
6. “台站地址” 栏,填写所设置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本栏也可填写台站附近有代表性的地名或建筑物。
7. “设备数量”栏,填写一幅天线下使用的所有设备的总数量。
8. “工作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S 单工 H 半双工 (含异频单工) D 双工
9. “服务半径”栏,系指能满足用户接收质量要求的圆形服务区域的半径值,单位是km。
10. “地理坐标”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53.4″。
11. “海拔高度”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12. “启用日期”栏,系指该站拟启用的起始日期。
13. “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填写频率范围或信道的中心频率。如“发射频率”或“接收频率”为频率范围,则填写起止频率。频率单位按以下原则选择填写:
29.7 MHz< f ≤10000 MHz 用MHz表示
f >10 GHz 用GHz表示
14. “必要带宽”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可以填写信道带宽。
15. “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有调幅、调频、脉冲调制以及数字调制(如QPSK、BPSK)等多种方式。
16. “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17. “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8. “设备出厂号”和“呼号”栏应一一对应,若与频率对应则需在前面小框中填入对应的频率或频段号。
19.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应与型号核准证中的设备型号一致。
20.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21. “接收机灵敏度”栏,系指收信机音频输出在满足额定的输出功率、并维持一定的信噪比时收信机输入端所需的最小电压值,或为了满足一定的误码率指标而需要的最小输入功率,按厂家提供的数据填写。单位为μV或dBm。对于数字通信系统来说,需填写相应的误码率指标(如10-3或10-6等)。
22. “发射功率”栏,填写发射机的输出功率值,功率单位为“W”或“dBm”,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码(功率值与代码之间需间隔一至两个空格):
X 峰包功率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23. “天线类型”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BA J 形天线 BB 布朗天线 BC 鞭状天线 BD 高增益全向天线
BE 对称振子天线 BF 同轴偶极天线 BG 折合振子天线阵 CX 其他类型天线
XY 引向天线(X表示引向天线的层数,Y表示引向天线的振子总数)
24. “天线型号” 栏,按厂家指定填写。
25. “天线增益” 栏,填写最大辐射方向上的各向同性增益(Gi)或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值(Gd)值。单位是dBi或dBd。各向同性增益(Gi)和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Gd)之间的换算公式是:
Gi = Gd + 2.1(dBi)
26. “极化”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H 水平线极化 V 垂直线极化 CR 右旋圆极化 CL 左旋圆极化 QT 其他极化方式
27. “最大辐射方位角”栏,系指自真北起算沿顺时针方向的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的方位角。用无方向性天线时在此栏内填写(ND)。
28. “天线高度” 栏,系指天线馈电点至地面的高度(包括架设天线的建筑物的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29. “馈线型号” 栏,系指所用馈线的型号规格。
30. “馈线系统总损耗”栏,系指天线输入(出)端口至接收机(发射机)端口之间馈线系统的总损耗(包括双工器、合(分)路器、馈线等)。单位是dB,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31. 如需填写续表,其资料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 拟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划分要求。
2.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频率使用和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
国家技术标准;
5.提交的资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使用。
四、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五、应服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威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威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本单位(本人)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使用;
三、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四、服从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本单位(本人)将遵守以上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