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市在修订原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办法》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明确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类型。为有利于各区市、各部门更加准确地认定规范性文件,参照省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办法》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类型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涉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等文件类型。 (二)增加了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要求。针对以往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方式和期限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除了急需出台的情况外,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含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从制度上推动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公开化。 (三)规范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办法》将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和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步审查报告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有利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中的公众参与工作,落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责任。同时,根据2015年威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顾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法》将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应通过政府法律顾问的审查,有利于发挥法律顾问的保障作用。 (四)调整了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方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办法》参照省里有关规定,将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方式从事前登记编号改为事后备案审查,明确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编号,有利于落实部门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责任,推动部门法制机构的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