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威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公司(机构)。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工业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备,具备独立承担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规范,规划目标明确。
(五)从事工业设计的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有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且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县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
(七)企业近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公司(机构)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具备独立承担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三)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规范,规划目标明确。
(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五)工业设计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每年工业设计服务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六)近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公司(机构)向所在区市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工业设计机构提供独立机构证明)复印件。
(三)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四)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工业设计成果奖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区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转报文件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答辩,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评审答辩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打分,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工业企业和工业设计公司(机构),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区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中心资格情形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六条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复核结果,择优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发生变更名称、兼并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附件:1. 威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威海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书(工业设计公司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