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发〔2017〕8号),设立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威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拨付工作,会同市经信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项目公示、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行业统计范围并按规定正常报送统计数据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和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软件企业,是指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等软件业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及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及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及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体软件业务范围参见申报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要求
第七条 基地园区类项目
一、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培训机构具有相应办学资质、能力,有明确的软件人才培训教学计划;
2.申报年度累计培训期达到3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结业培训学员申报年度与我市软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人才培训基地类)(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下同);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培训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教学设备等教学设施购置发票复印件;授课教师名单(包括联系电话)及相关资质、能力等的证明材料;专兼职授课教师聘用合同;申报年度培训方案(含课程设置、学时、师资情况,招生方案);
3.申报年度培训学员明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培训起止时间、结业证书号、联系电话,与我市软件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学员需进行标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培训缴费发票复印件;申报年度被本地软件企业录用学员与录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补助标准
对申报并入选“威海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根据申报年度实际结业的培训人数,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20万元的培训补贴。
二、优秀软件企业孵化基地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或运营单位;
2.在孵软件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达到20个,其中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企业或创业团队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3.按要求定期上报孵化器建设情况及在孵软件企业统计报表。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优秀软件企业孵化基地申报表》、《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优秀软件企业孵化基地类);
2.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3.在孵软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0家重点在孵软件企业情况介绍(包括团队及人员情况、拥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情况、获得投资基金支持情况等);
4.在孵软件企业或创业团队与孵化器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5.在孵软件企业房租和物业管理费收入、优惠金额明细表,可以证明实际发生的优惠金额的相关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相关银行收付款凭证;按照标准租金单价计算房租优惠金额进行专项资金申报的,需提供实收租金发票复印件,相关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对申报并入选“威海市优秀软件企业孵化基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申报年度孵化器给予在孵软件企业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优惠金额的20%,或者以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单价计算应收租金,按照应收租金与实际收取在孵软件企业租金两者差额的20%,给予孵化器建设或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国家级、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首次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山东省省级软件产业园区等国家、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称号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
2.按要求定期上报软件产业园区统计报表。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园区基地奖励类);
2.获得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委批准设立或命名的文件复印件,国家、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园区申报主体推荐申报专项资金奖励的文件;
3.园区规划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
(三)奖励标准
对于首次通过国家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或获得称号的园区,给予负责其管理运营的企事业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通过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或获得称号的园区, 给予负责其管理运营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企业培育类项目
一、领军软件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近两年企业利润总额之和超过500万元;
2.具有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申报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达到8件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领军软件企业申报表》、《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培育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及增幅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对申报并入选“威海市领军软件企业”的企业,根据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增长幅度指标,按照以下标准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
软件业务收入 软件 增幅 业务收入总额 | 3%-8%(含) | 8%-15%(含) | 15%-25%(含) | 25%以上 |
1000-3000(含) | — | 20 | 30 | 50 |
3000-5000(含) | — | 30 | 50 | 80 |
5000-10000(含) | 30 | 50 | 80 | 120 |
10000-30000(含) | 50 | 80 | 120 | 160 |
> 30000 | 80 | 120 | 160 | 200 |
二、潜力新星软件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软件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5%;
2.具有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申报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3.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达到2件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潜力新星软件企业申报表》、《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培育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及增幅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4.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对申报并入选“威海市潜力新星软件企业”的企业,根据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增长幅度指标,按照以下标准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位(万元)
软件业务收入 软件 增幅 业务收入总额 | 15%-25%(含) | 25%以上 |
100-500(含) | 10 | 15 |
500-1000(含) | 15 | 20 |
第九条 获得荣誉资质及认定类项目
一、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
(一)申报条件
软件企业在申报年度首次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
2.中国十大创新软件企业;
3.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荣誉资质及认定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相关公布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申报年度软件企业首次获得以上荣誉,每获得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取得相关软件企业资质奖励
(一)申报条件
软件企业在申报年度首次取得(或者升级取得)以下资质之一:
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二、三级;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乙级。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荣誉资质及认定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管理机构网站相关公告网址及页面打印件。
(三)奖励标准
1.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一、二、三级资质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通过ITSS符合性评估补助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软件企业首次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荣誉资质及认定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ITSS评估符合性证书复印件;评估机构网站相关公告网址及页面打印件;
4. 咨询合同或辅导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认证机构资质证书或获得国际/国内认证机构授权或认可文件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三)补助标准
对新通过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奖励
(一)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企业通过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荣誉资质及认定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认定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三)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申报情况,按照30万元至50万元的统一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批次奖励资金标准相同。
第十条 软件产业重大专项补助
(一)申报条件
项目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扶持,并且在申报年度通过验收,可申报市级软件产业重大专项。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重大软件专项类);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机构下达的通过验收的《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结论书》复印件。
(三)补助标准
给予软件产业重大专项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同一项目,各级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投入总额。
第十一条 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投资落户租金补助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由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申报年度首次在威海设立的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
2.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及开展业务需要的相关登记手续;
3.租赁办公场所,并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知名企业机构落户类);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4.在威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5.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及其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补助标准
自落户后第一次租用办公用房之日起三年内,按租用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补贴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威开展集成电路设计研究的软件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
2.拥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的能力;
3. 能够提供使用合法IC设计软件工具进行芯片开发的证明。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集成电路设计类);
2.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多项目晶圆(MPW)技术服务和流片加工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委托境外加工或生产的还需提供报关单或委托境外加工证明;
4.EDA工具软件购买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或者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使用正版EDA工具软件合同(含使用机时)、相关使用证明、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版EDA工具软件授权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集成电路研发说明书、集成电路版图缩略图、集成电路产品技术水平及产业化前景分析;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补助标准
1.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报年度进行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可按照不高于MPW技术服务费7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额度进行补贴;
2.对高校或科研机构在申报年度进行的新芯片产品研发的初次试流片,可按照不高于MPW技术服务费的80%进行流片补贴。
3.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软件产业发展先导资金项目
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投入市软件产业发展先导资金,专项用于股权、债权投资支持我市软件企业发展。软件产业发展先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政策实施保障资金
安排政策实施工作经费,用于软件产业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专项资金管理性费用支出,软件企业家培训、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课题研究、宣传推广等产业推进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印发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各区市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重点审核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等情况。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市经信部门统一行文报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相关区市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的,按照“随机、回避”的原则,在市经信委专家库信息系统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材料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评审结果提报市委工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方案。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将市委工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方案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将经分管市长签字同意的分配方案、市委工业工委会议议定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于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相关区市或单位,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被扶持单位,需区市级配套的专项资金也应一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评审、集体研究及拨付等环节,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逐级审核、签字备查”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市经信委应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回复市经信委,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经信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复评,对需要复评的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委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方案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及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并加强与审计、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及区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拒不配合、拒不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三项业务收入的合计,具体软件业务分类参见申报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是指申报年度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十大创新软件企业、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上市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是指上述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省级以上科研院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具有执业资质、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具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及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范围内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及企业所在地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报年度”指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年度,同一项目在同年度已经获得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