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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经信委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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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威财企〔2017〕17号

 

各区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

为加强对市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bet365官网投注

                                  2017年9月5日

 

威海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

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7〕10号),设立威海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拨付工作;会同市经信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项目公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年生产性设备投入100(含)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生产性设备投入100(含)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符合规范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③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④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企业所在地经信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与核准(备案)设备清单对照表;

5.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设备购置合同、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需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9.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标准最高为利息总额,市、享受政策的区市按1:1的比例分担,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生产性设备投入100(含)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企业为准),按照当年贴息额度连续补助两年。

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不能同时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第七条  支持智能化改造

(一)申报条件

通过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的企业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且当年采购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

(二)申报材料

1.《“机器换人”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2.“机器换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减员增效”的预期效果,包括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幅度、生产成本降低幅度、产品不良品率降低幅度、经济效益等情况;

3.“机器换人”项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清单、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4.企业所在区市经信部门出具的专家现场鉴定意见;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使用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当年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补助;对依据安全生产标准认定有较大危险性生产环节、有毒有害生产环节购买使用机器人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工业强基项目建设

 (一)申报条件

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经具备验收资质单位验收合格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③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④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2.工业强基项目批复证明材料;

3.由具备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验收评价表、验收评价结论书、验收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复印件);

4.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质量标准提升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的企业;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省级质量标杆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 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2. 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

2.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资金奖励;

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工业设计

(一)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机构)。

2.申报材料

(1)《工业设计中心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照统一标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批次同一级别的平台奖励标准相同。

(二)获得工业设计大奖奖励

1.申报条件

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 “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工业设计获奖作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设计大赛获奖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1)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的同一作品同时获得以上奖项,按照就高的原则给予奖励。

(三)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

1.申报条件

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市级认定的工业设计机构采购工业设计服务,且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工业设计服务采购补助资金申报表》;

(2)合作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作项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4)采购工业设计的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情况(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采购金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围绕《威海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3.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已被受理的发明专利;

4.项目产业化后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专利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实施企业诊断专项行动

1.申报条件

委托落户我市的部属科研机构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诊断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诊断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服务合同、企业银行付款凭证、技术服务发票(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不超过诊断服务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资金补助。

(二)支持开展工业科技特派员试点

1.申报条件

(1)企业技术需求与我市拟合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的专家研究领域成功对接;

(2)企业与我市拟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2.申报材料

(1)《工业科技特派员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服务合同、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工业科技特派员挂职情况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每年每位工业科技特派员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

(一)申报条件

列入工信部、省经信委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目录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资金汇总表》;

2. 列入工信部、省经信委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证明文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新列入工信部、省经信委首台(套)名单的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20%、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发展智能制造

(一)对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奖励

1.申报条件

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智能制造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

(2)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证明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对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认定为威海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2)威海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文件;

(3)企业购置的智能制造设备和智能化制造系统清单、发票复印件(已获得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的智能制造设备需单独注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认定的威海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不超过智能制造设备购置金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设备购置金额按照近三年购置设备计算,已获得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支持的智能制造设备,按照补助比例的差额给予奖励,已获得智能化改造资金支持的设备不再重复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一)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

1.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 30万元奖励。

(二)支持“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对连续三年参与“两化”融合评估,且实现各业务关键环节协同集成应用的工业企业,实施的“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项目。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含各投资方股权构成及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概述及规划方案;③投资资金来源;④项目建设运维情况⑤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已获得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 “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商业模式示范推广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威海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总集成总承包业务的装备制造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2.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合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该项目采购国内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合计价值占合同金额60%以上,且合同履行完成。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总集成总承包合同;

6.有评审价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国内主要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采购情况明细表及采购协议或发票,自制设备(产品、材料、系统、软件)要提供价格证明材料;

8.项目业主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

9.项目业主评价(项目建设水平、效益等);

10.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履行完成的服务合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履行完成合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国内配套率达到60%以上的,按照不高于合同额3%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已获得省级以上总集成总承包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

(一)新建、置换替代高效环保锅炉示范项目

1. 申报条件

新建、置换和替代的高效环保锅炉(以电、天然气、高效煤粉、水煤浆、生物质为燃料)运行后,各项数据可计量、监测、核查;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锅炉在额定运行工况下的热效率不低于90%且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且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高效环保锅炉示范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项目环评、能评审查文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热工性能试验报告、烟气排放监测报告;

(7)企业购置的锅炉主体及配套设备清单、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新建、置换替代的高效环保锅炉示范项目,统一按照锅炉吨位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10万元/蒸吨,单台锅炉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太阳能集热系统应用示范工程项目

1. 申报条件

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日出热水量30吨以上、具有完好的计量设备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除外);太阳能集热产品供货企业必须是在威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列入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供货企业名单》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太阳能集热系统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实施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合同;

(4)经济技术分析报告;

(5)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发票;

(6)项目建设前后建设场地照片(同一位置同一角度便于对比);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工业企业日产热水每吨奖励6000元,同一个企业只能一次性享受奖励资金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实施的以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为重点,且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企业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2.申报材料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

(5)项目环评、能评审查文件;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3.支持标准

按照工业企业项目竣工后实际产生的节能量(依据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实施的以绿色照明、高效节能产品、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生产与推广为重点,且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

2.申报材料

(1)《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效果分析评价报告;

(5)项目环评、能评审查文件;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产业化项目产品年度推广情况,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8)项目改造主体及配套设备清单、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3.支持标准

统一按照不超过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一)申报条件

工业领域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化改造或再制造方面经济效益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项目环评、能评审查文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投资内容)投资完成情况证明文件;

7.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统一按照不超过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诊断

(一)申报条件

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或能源审计等节能诊断的工业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能源审计的企业除外)。

(二)申报材料

1.各区市经信主管部门确定并推荐上报的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或能源审计企业的正式文件;

2.完成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验收报告,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认证证书或评价报告,完成企业能源审计的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

(三)支持标准

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或能源审计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一)申报条件

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基本情况表;

2.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公告原件或复印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公告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入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以上称号,按照就高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小升规”

(一)申报条件

首次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小微工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威海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企业整体外观及生产线照片;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申报条件

1.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生物科技四个新兴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4.5%以上;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资产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利润增长1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5.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证明文件;

6.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申报情况,每个产业择优选择5家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同一批次企业的奖励资金标准相同。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申请行业准入或规范认定

(一)申报条件

首次获得国家公告行业准入或规范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企业(不包括强制要求取得准入行业)。

(二)申报材料

1.国家公告行业准入或规范认定申报材料;

2.行业准入公告证明、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进区入园

(一)专业化特色园区入园补助

1.申报条件

新搬迁进入市级以上特色专业园区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成立园区时园区内现有企业和新注册到园区内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搬迁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5)环保、安监部门关于项目环评、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6)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行业专业产业园区的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新搬迁进入特色专业园区的企业(不包括强制要求搬迁企业),竣工投产后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化工产业园区入园补助

1.申报条件

新搬迁进入省级认定化工产业园区(聚集区)的化工企业(不包括成立园区时园区内现有企业和新注册到园区内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搬迁项目详细方案;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5)省级认定化工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同意入园的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搬迁进入省级认定的化工产业园区(聚集区)的化工企业,竣工投产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工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成立行业协会的牵头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由市经信委指导监管、新成立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的牵头发起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级工业行业协会补助资金申报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协会成立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牵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

1.申报条件

(1)市经信委负责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

(2)协会经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3)协会能够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工业行业协会补助资金申报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4)行业协会开展系列活动、承办各级部门委托会议的证明材料,协会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等;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一)申请军品市场准入资质奖励

1.申报条件

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其中之一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申请军品市场准入资质奖励资金汇总表》;

(2)军品市场准入资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新取得军品市场准入资质的企业,每证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二)申请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奖励

1.申报条件

新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2.申报资料

(1)《申请<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奖励资金汇总表》;

(2)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证明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新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申请开拓军民融合市场奖励资金项目

1.申报条件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军方采购额占比达到10%的军民融合企业。

2.申报资料

(1)《申请开拓军民融合市场奖励资金汇总表》;

(2)企业所在区市经信部门出具的军方采购金额认定表;

(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军方采购额占比达到10%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

(一)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参加了国内展销活动(广交会和威海境内展会除外),且申报年度参展展位费总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补助资金申请表(展会类)》;

2. 提供含有展销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举办方或承办方、或组织执行单位、或展会指定的组展代理机构(以上单位简称“组展单位”)内容的展销活动网站或网页地址;

3.企业参展合同、展位费银行付款凭证、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照统一标准,给予不超过展位费4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企业所在区市按照1:1 比例配套。

第三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网上营销

(一)申报条件

(1)企业自建了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

(2)在淘宝商城“中国质造”频道、天猫商城、阿里巴巴1688(批发分销)商城、京东商城上开设了网店。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补助资金申请表(网销类)》;

2. 网上营销补助申请报告。介绍企业开展网上营销情况,主要包括网销机构设置、从事网上营销人数,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和开设网店情况;提高网销规模和效益的有关做法;网上营销取得的效果,网上营销在企业总体营销体系中所处地位和作用;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企业自建电商平台、网上商城。首次申请该项补助,按统一标准安排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定额补助;以前年度已安排补助的,按统一标准安排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定额运营维护补助。

2.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首次申请该项补助,按统一标准安排不超过4万元的定额补助;以前年度已安排补助的,按统一标准安排不超过2万元的运营维护补助。

企业所在区市按照1:1 比例配套。

第三十一条  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时尚创意平台建设

(一)申报条件

整合各方资源、助力时尚产业发展的时尚创意平台。

(二)申报材料

1.《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时尚创意平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平台功能定位、投资规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时尚创意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依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10号),对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产业时尚创意平台,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支持额度经市委工业工委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二条  其他领域

主要包括市级企业家培训、重点项目库及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项目专家评审、产业发展软课题研究、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等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三十三条  市经信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印发申报通知。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重点审核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等情况。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由所在区市经信部门统一行文报市经信委。

第三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相关区市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第三十六条  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的,按照“随机、回避”的原则,在市经信委专家库信息系统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材料评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评审结果提报市委工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方案。

第三十八条  市经信委将市委工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方案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将经分管市长签字同意的分配方案、市委工业工委会议议定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于9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相关区市或单位,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扶持企业,需区市级配套的专项资金也应一并拨付到位。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评审、集体研究及拨付等环节,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逐级审核、签字备查”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市经信委应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回复市经信委,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经信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复评,对需要复评的项目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市经信委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方案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及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并加强与审计、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及区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十五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拒不配合、拒不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及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范围内的项目,所需资金除明确说明资金来源的外,均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对在威海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工业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的方式,用于扶持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和企业。企业经营不善、破产重组期间的,不予以支持,2016年度已经获得相应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符合本办法中多条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单项扶持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市经信委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bet365官网投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威海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海市科技发展与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海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鼓励工业企业国内市场开拓扶持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威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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