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精神,现将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以下称限上鼓励类项目)不再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汇总表的形式确认,改由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理减免税手续。 2、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上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抄送直属海关)审核意见后,项目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 3、5000万元以下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详细规定请查阅署税发字〔2017〕116号文。
|